新《办法》的出台,为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依据,但在落地执行层面,无论是行政执法人员、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将面临一系列不容回避的实务挑战。
(一)“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举证难
尽管新《办法》第十七条首次明确了“非生活消费需要”的五项判断因素,相较于旧规的原则性规定有了极大进步,但在实操层面,依然面临认定标准不统一、主观裁量空间把控难、复议诉讼败诉风险高等核心挑战。
一是条款表述存在不确定性,缺乏全国层面统一的量化标准。新规中“明显不符”“短期内大量投诉”“恶意串通集中投诉”等表述,均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没有统一的量化界定标准,比如“短期内”的时间范围、“大量投诉”的次数标准、“超出正常消费习惯”的具体界定,均无量化标准和具体解释。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不同复议机关、不同法院的理解与认定必然存在差异,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处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引发行政复议诉讼风险。比如在(2025)湘09民终1822号案件中,消费者一次性购买8盒涉案保健品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在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的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消费者分三次购买了减肥食品27套,数量虽然稍多,但评判其是否为“知假买假”的购买者,不能仅仅根据所购买食品的数量来认定,应当结合其购买食品的用途、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消费者自述所购减肥食品用于自己和家人服用,对购买数量已作合理说明,且在购买案涉食品后多次通过微信与赵某沟通服用产品后的感受和状况,足以证实其购买目的是用于生活消费。二是合理批量消费与非生活消费的边界难以精准区分。实践中,除了恶意职业索赔行为,还存在大量为婚庆、年会、公益捐赠等场景的合理批量消费行为,这类行为虽购买数量较大,但仍属于正常消费范畴,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有着本质区别。基层执法人员在个案中如何精准区分二者,避免机械执法误伤消费者合法维权行为,是实操中的重大难题,一旦认定不当,极易引发行政争议。
“非生活消费需要”和“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证明困境均可能存在。对执法人员而言,基层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权限有限,对投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否为同一主体操控多个账号、购买商品的实际用途等事实,难以全面核实,证据固定难度大,一旦证据不充分,极易因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基层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无证据不认定、证据不闭环不认定”的核心原则,全面收集投诉人交易信息、投诉历史、关联账号信息、协商索赔记录、商品用途举证、经营者陈述等全链条证据,每一项“非生活消费”的认定,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不一,也可能导致消费者维权被“误伤”,需准备充分的主客观证据(如购买用途说明、家庭成员情况等),以证明消费行为的合理性。
(二)行政程序合规风险防控难度加大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核心要件,新《办法》对投诉举报处理全流程程序进行了全面优化,同时也对基层执法人员的程序合规意识、程序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程序合规风险防控难度显著加大。
一是法定告知义务的边界把握难度加大,易出现告知不到位的程序违法风险。新规删除了旧规中“立案决定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统一强制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执法机关对举报人的全部告知义务。若其他法律法规对告知程序有明确规定的,执法机关仍需严格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多部实体法律法规,均对实名举报的告知义务作出了专门规定。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易对告知义务边界产生误判,误以为新规删除了统一要求即可免除所有告知义务,出现不告知立案决定、不告知处理结果、不告知救济途径等问题,引发程序违法。
二是重复举报的认定标准把握不准,易出现认定错误引发的行政不作为风险。部分举报人会通过拆分违法事实、补充细微证据、变更举报渠道等方式规避重复举报认定,执法人员若对“三同一”核心标准把握不准,极易出现两种极端:要么将非重复举报错误认定为重复举报,对应当核查的线索不予处理,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要么将真正的重复举报认定为新举报,依然无法摆脱重复核查的事务性负担。例如:沈某分别于3月10日、5月20日向某区市场监管部门邮寄了举报信,举报信的内容完全一样,均为该商家存在免费提供塑料袋的违法行为,但是分别附了两张不同的购物小票。执法人员从举报信的内容判断这两次举报属于同一举报人、同一被举报人、同一违法事实,为重复举报,从而在第二次举报答复中称“您所举报的事项我局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重复处理”,本案执法人员忽视了证据材料的差异,举报人两次举报提供的购物小票分别反映的是两次违法行为,即不属于同一违法事实,因此不应认定为重复举报。
对此,各级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新规、《行政处罚法》及各专项法律法规中的法定告知义务,明确各环节的告知内容、时限、方式、送达要求,精准把握告知边界。同时,对于重复举报的认定标准与处置流程也应形成规范化的处理流程。对再次举报的案件,须逐一核对事实与证据,只有事实完全一致、未补充新的有效证据的,方可认定为重复举报;对补充了新事实、新证据的,不得直接认定为重复举报,应当依法核查,可合并处理并重新计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