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瑕疵出资认定
1. 权属转移不彻底带来的瑕疵出资
数据出资的权属转移主要是权证的更名及实际交付。但是现实中是否进行实际交付的判断,应采取的是被投企业是否可以排他的实际控制使用这些作为出资的数据。从技术实现路径分析,数据资产的交付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类:其一为直接交付模式,即出资方完成数据一次性转移后,由受让公司自主存储与利用(特殊情形下可约定数据更新条款及频次);其二为间接授权模式,即出资方通过API数据接口,以远程访问方式许可被投资公司进行数据处理与运算。在法律效果层面,若未形成技术层面的实际交付,公司将丧失对数据的实质控制权,同时无法获得基于数据开发产生的经济收益,此时可能触发股东出资瑕疵的认定,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或虚假出资等情形。当交付过程中出现数据篡改、泄露、毁损等安全事件,或交付后未维持约定技术标准,则可能构成不能出资、未足额出资或瑕疵出资。
2.数据价值缩水带来的瑕疵出资
数据瑕疵出资的认定仍沿用传统财产逻辑,侧重出资时点的数据真实性与足额性,忽略了数据本身不稳定的特点带来价值缩水的风险。数据产品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往往带有一定的包装和市场溢价,对于评估当时的市场需求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夸大成份。同时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为对投资入股资产的评估监督主体也往往不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价值判断能力,对于出资数据价值判断往往依赖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对于数据出资的流程往往也局限于“完成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即可”的阶段。
而数据入股时点完成估值与入账,受算法迭代、数据时效性、合规政策、行业需求等多重因素影响,入股数据可能在短期内出现贬值、失效或商业不可用的情况,结果造成一种法律上出资有效但经济上虚化的错位状态。这就可能触发虚假出资的情况。
3.合规性瑕疵与估值瑕疵
除前述两类瑕疵外,实务中高发瑕疵还包含合规瑕疵与估值瑕疵。合规瑕疵主要指出资数据源头违法、流转不合规,包含未完成脱敏匿名化、未取得用户合法授权、违规使用重要数据及敏感数据,该类瑕疵具有不可逆性,严重时直接认定出资行为无效。估值瑕疵多指评估方法不合理、评估参数失真,评估机构未结合数据使用场景、存续周期、盈利模式作价,人为虚增数据资产价值,造成注册资本虚高,损害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属于典型的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情形。
(二)抽逃数据出资认定标准及实务情形
1.法律认定标准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数据无形资产出资。司法实践采用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双重认定标准:形式上,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无合法交易对价、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实质上,行为人主观具有规避资本维持原则的故意,客观导致公司丧失数据资产排他控制权、削弱公司偿债及经营能力,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区别于瑕疵出资,抽逃出资以“已完成合法出资交割”为前提,出资完成后非法取回、占用数据无形资产的行为,均纳入抽逃出资规制范畴。
2.实务典型抽逃情形
数据资产无形性、可复制性导致抽逃行为隐蔽性极强,实务高发情形分为三类:第一,权限变相取回。出资完成后,股东私自保留后台管理权限、密钥及接口权限,实质控制数据,公司仅享有形式使用权;第二,关联无偿划转。通过无对价或极低对价的关联交易、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将出资数据批量迁移至股东或关联企业,掏空公司数据资产;第三,终止授权回收。采用API接口授权交付模式下,股东单方中断接口服务、撤回数据访问权限,变相取回出资资产访问权和使用权等。
(三)数据出资实操困境
其一,权属登记体系缺失。我国暂无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行政登记系统,地方确权证书法律效力有限,资产移交、变更无法对外公示,第三人难以识别数据权利负担,瑕疵出资、隐性抽逃难以被察觉。其二,估值体系不完善。暂无通用的数据资产评估准则,价值受市场、算法、政策影响波动极大,估值主观性强,虚高作价、价值缩水争议频发。其三,交付判定标准模糊。数据可复制、可无痕流转,无物理交付痕迹,接口交付、副本交付是否构成完整法律交付,司法暂无统一裁判口径。其四,取证追责难度大。抽逃、瑕疵行为隐蔽,后台权限、数据流转记录易篡改、易删除,举证责任大多由守约方承担,维权成本极高。其五,法律边界模糊。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违规使用数据三者边界模糊,数据复制、授权、划转行为定性困难,裁判尺度存在地域差异。其六,工商登记要求不明确。笔者咨询过多个市场监督管理局,得到的答复是对于数据出资目前并没有特别的文件要求,还是处于形式审查的状态。对于出资的数据是否存在完整、真实、有效的数据资产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合规审查报告等材料,还是需要被投企业自行进行确认,这就给被投资企业获得数据出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