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实践中,患方以“治疗未达预期效果”为由主张返还医疗费用的案件呈现出增长趋势。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标准是否以实现预期疗效为要件,以及治疗未愈是否当然构成违约。
患方通常基于直观认知,将医疗行为理解为“结果导向”的给付关系,认为未达到预期疗效即意味着医疗服务存在瑕疵乃至诊疗失败。然而,医疗行为本质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药到病除”更多反映的是朴素期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共识是医疗服务并非典型的结果债,而应结合合同约定与诊疗规范进行综合评价。因此,本文拟在合同责任框架下,对“未达疗效”情形下的责任认定路径进行系统梳理。
在医患双方存在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约定且治疗效果未达到该约定目标、或医方未按约定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情况下,可认定医方构成违约,患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全部或相应比例的医疗费;如因医方违约导致患方另行就医产生了合理费用,患方亦可主张相应损失赔偿。反之,若患方无法证明医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患方自行中止诊疗而医方已履行大部分约定义务,一般不应支持全额退费请求。此外,如医方诊疗行为构成医疗损害的,患方可另行通过侵权路径证明医方诊疗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而主张相应赔偿。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之规定,医方基于诊疗行为收取费用并提供医疗服务,医方与患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未按约履行的一方,面临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风险。实践中,患方提出的退费与赔偿请求,均属前述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就退费请求而言,其在性质上近似于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对价返还,但其成立的前提在于医方存在可归责的违约情形,而非以疗效未达主观预期为依据。就违约损失赔偿而言,其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并受可预见性原则约束,通常包括因转诊产生的必要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损失等,且患方就上述损失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与医方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特别说明的是,正如律师对其委托人所承担的债为手段债,医方对患方所承担的债亦为手段债而非结果债,仅需尽到其他医疗机构在同样或者类似情况下所能够尽到的谨慎或者勤勉义务即可1。这一点在临床医学语境下尤为重要:以肿瘤化疗为例,化疗方案的制定本身即基于循证医学的概率判断,即便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仍存在相当比例的无应答患者;以骨科手术为例,即便医方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术后功能恢复亦受患者骨密度、基础疾病、康复过程等多重因素影响。结合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内容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与不确定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对“是否构成违约”的判断不能简单以结果为标准,而必须回归对合同约定义务以及具体履约过程的审查。
【1】张民安:《民法典》合同编单一过错违约责任规定及其建构的结果债和手段债区分理论
(一)医患双方之间有明确约定或医方作出明确疗效承诺的,应当以该约定作为违约判断标准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若医患双方就治疗目标、诊疗方案或阶段性疗效存在明确约定,则该约定构成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的直接标准。如果未实现合同约定的治疗目标且该结果可归责于医方的,应认定医方构成违约,患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全部或相应比例医疗费用。
此处需特别关注医疗美容领域的特殊性。与疾病治疗不同,医疗美容服务的术前沟通往往高度具体,医方通常会借助美容效果图、术前设计方案、案例对比照片等材料向患方展示预期效果,部分机构甚至在合同文本或宣传材料中明确承诺具体的术后形态指标。在此情形下,上述材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一旦实际效果与承诺存在显著偏差,医方将面临较大的违约认定风险。
(二)医患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未达预期疗效不宜认定为违约
1. 患方通常难以证明医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多存在自行中止治疗的情形
以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患方因“右肾盂旁囊肿”收治入院,医方拟行“输尿管软镜下肾盂旁囊肿内切开引流术”。但在术中发现患方存在输尿管狭窄,致既定手术方案客观上无法实施。对此,医方依据诊疗规范调整治疗路径,采取留置输尿管支架(双J管)进行预扩张、拟行二次手术的替代方案,且相关风险及处置措施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予以明确告知。需指出的是,输尿管软镜手术效果受患者个体解剖结构影响显著,输尿管狭窄虽可于术前评估中发现,但其具体程度通常难以精确预判,并非术者操作失误所致;而留置双J管并实施分期手术,亦系《软性输尿管镜术中国专家共识》所推荐的标准化处置路径。在此背景下,患方仍要求医方就二次手术“必须成功”“一次性解决囊肿问题且不得复发”作出绝对承诺,医方因无法违背医学规律作出该等保证,患方遂以经济因素为由中止治疗,并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在此类情形下,若医方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且已发生不可逆的诊疗成本(如已实施关键诊疗行为、已使用必要的医疗器械),则全额退费请求通常不具法律依据。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在双方协商基础上酌情处理。
2. 医疗行为受个体差异、疾病发展及医学认知水平等多重因素影响,本身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疗效未达患方主观预期,不等同于医方履行合同存在瑕疵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察病历资料及诊疗记录的完整性、治疗方案的合理性、知情同意履行情况以及医患沟通内容。就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而言,医方提供的给付系诊疗服务本身,而非特定的治疗结果。在医方无明显过错的前提下,不宜以疗效因素作为违约认定的评价依据。
3. 患方基于“合理信赖”主张违约的,应受到严格限制
实践中患方常以医患双方之间就疾病诊疗方案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为由,基于医生的沟通表述,主张对特定疗效形成“合理信赖”,并据此请求认定违约。然而,“合理信赖”本质上属于患方的主观预期,其是否能被认定为合同内容,仍须以医生表达内容的明确性、可归责性及信赖本身的合理性为前提。医生的一般性效果描述或医学建议性表述,并不足以构成具有拘束力的合同承诺。尤其在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背景下,诸如“100%治愈”“零风险”等对疗效的绝对化期待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如医方已通过知情同意程序充分告知治疗风险及疗效的不确定性,则患方关于确定疗效的信赖主张,更应当受到限制。因此,不能仅以患方主张存在“合理信赖”便突破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限制。
(一)合同责任路径
如前文所述,在医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前提下,患方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包括全部或部分返还医疗费用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合理损失赔偿,但相关损失应基于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以及其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方在合同责任路径下的赔偿范围,原则上限于已收取费用的返还以及可预见范围内的实际损失。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项目,通常不在合同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侵权责任路径
在医方不存在合同违约情形、但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并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下,患方可选择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适用侵权责任规则,并承担证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鉴于医疗问题的高度专业性,当事人通常需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查明过错情况、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成立的,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具体数额依鉴定结论及责任比例确定,相较合同责任路径赔偿范围更为宽泛。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
特别说明的是,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比如鼻部整形、眼部整形、胸部整形、抽脂、正畸、植发),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患方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2。但该路径的适用应以满足“消费属性+经营者身份+欺诈行为”为前提,不应扩张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诊疗行为。
【2】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137-00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再16号
(一)对医方而言,建议建立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1.规范知情同意,避免因口头承诺留下隐患
知情同意作为医方最重要的风险防控手段之一,也是诉讼中最常被患方攻击的薄弱环节。实务中,医方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覆盖治疗方案的局限性、主要并发症、疗效不确定性及可能的替代方案,且应使用患方能够理解的通俗语言,避免仅堆砌专业术语;对于高风险手术或疗效高度不确定性的诊疗(如肿瘤手术、生殖辅助、神经外科手术),建议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载明“本手术/治疗不能保证达到特定疗效,治疗结果受患者个体差异等多重因素影响”等表述;知情同意的签署过程应有完整记录,避免仅依赖患方签字而无法证明告知内容;在条件允许时,建议对术前谈话进行录音录像,以备不时之需;对于医生在非正式场合(如走廊临时谈话、微信病情回访等)作出的效果描述性表述,应加以规范管理,避免被患方截图或录音后作为承诺进行举证。
2.规范合同文本,划清疗效承诺的边界
对于医疗美容、口腔正畸、辅助生殖等合同争议高发领域,医方在合同管理层面应特别注意:
合同文本中不应出现绝对化的效果承诺表述(如“保证达到……效果”“一次性解决”“绝不复发”等),此类表述极易在诉讼中被认定为合同义务;宣传材料、效果展示图及案例对比照片,应在使用时明确注明“效果因人而异”等必要免责说明,且不应以特殊案例作为普遍疗效的暗示;对于分阶段收费的诊疗服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各阶段费用对应的服务内容,以便在患方中途退出时合理核算已完成服务的对价,降低全额退费风险。
(二)对患方而言,应着重考虑依法维权的举证策略与路径选择
1.尽早固定证据,防止关键材料灭失
医疗纠纷中,证据的及时固定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患方应:
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及知情同意书等;保存与医方沟通的全部记录,包括医生的口头承诺(如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宣传材料、效果展示图及合同文本等;如涉及医疗美容,建议留存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可考虑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照片公证。
2.医疗美容领域:优先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
如前文所述,在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若医方存在以下情形,患方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使用虚假宣传材料(如虚构医师资质、伪造案例对比图);在术前沟通中作出明显不实的效果承诺;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耗材或假冒医疗器械;隐瞒并发症风险或既往不良记录。
笔者认为,在医疗服务合同框架下,“治疗未达预期效果”并不当然构成违约。医疗行为固有的不确定性,是划定责任边界的重要前提与客观背景。是否支持患方的退费请求,应当以医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核心标准,而不应以治疗结果是否符合患方的主观期待为评判依据。
对于医方而言,系统化的风险防控是应对此类纠纷的根本之道;对于患方而言,理性评估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真实瑕疵、精准选择诉讼路径、依法固定关键证据,是实现权益最大化保障的核心策略。唯有医患双方共同回归法律理性,才能在具体纠纷中实现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