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规强度,我们往往可以通过《办法》为合规要求设置的法律责任是否设置、设置方式是否明确等,对应进行分析。《办法》在制度、机制与体系建设方面给直播电商平台带来较大的合规挑战,这源于在强化合规标准的同时,还将法律责任设置得非常明确和对应。
除“黑名单制度”以外,另有第五十四条其他列举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这类转置条款,结合之下能够实现将《办法》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的各项合规要求与其责任相对应,提供明确的依据,或是准确对应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的具体条款。这些都将是行政机关在处理直播电商平台制度与机制建设方面执法时可用的直接、有力的依据。
举例而言,2021年4月23日发布,2021年5月25日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就已经提出了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当时的要求是“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而对于未设置黑名单制度的平台,对应《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对框架化的责任规定,即“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相较之下,《办法》对黑名单制度的要求更具体明确,对应责任规定的安排也更加细化和直接。
首先,采取黑名单措施之前,平台要设置有合法黑名单制度,它应当是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的,是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的一部分。平台规则应当明确包括列入黑名单在内的各项处理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和幅度,还应当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其次,采取列入黑名单措施时,平台应履行告知义务和提供救济途径。平台应及时向被处理的主体告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必要的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再次,列入黑名单的措施执行应当是有效、及时的。一方面,平台要加强对黑名单主体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通过更换账号、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另一方面,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将相应主体移出并同步解除相应的处置措施。此外,《办法》还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实现联合处理的效果。(《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最后,在列入黑名单措施被采取后,平台应当记录和上报。平台需要保存采取措施的有关记录,依法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和省级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同步报告,并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责任对应方面,《办法》没有延续相对框架化、留空间地设置责任依据的思路,而是在第五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各种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表现方式,比如第(七)项即“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后果直接对应该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相对明确的后果。
除“黑名单制度”以外,另有第五十四条其他列举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这类转置条款,结合之下能够实现将《办法》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的各项合规要求与其责任相对应,提供明确的依据,或是准确对应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的具体条款。这些都将是行政机关在处理直播电商平台制度与机制建设方面执法时可用的直接、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