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监管框架对标:境内资产赴港RWA代币发行合规路径初探
发布日期:
2026-05-25

202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42号文”)、中国证监会也配套颁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发行监管指引》”)与香港证监会代币化产品通函相继落地,正式划定内地现实世界资(Real-World Assets,RWA)赴港代币发行的监管边界,跨境RWA代币发行业务告别无序发展阶段,迈入两地协同规制的合规周期。本文以律师实务视角,依托42号文、《发行监管指引》,结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 “VASP”)牌照管理规范及最新二级市场交易通函,逐层拆解两地法律监管红线、许可发行条件与持牌运营要求,梳理境内资产赴港进行RWA发行的全流程,为境内不动产、债权、收益权、产业资产赴港RWA发行提供完整法律合规路径。

一、引言:2026 成为内地资产赴港RWA合规定型的元年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通常称为“RWA代币化”。RWA代币化依托区块链技术,将不动产、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经营性收益权等实体资产转化为链上代币份额,借助香港成熟金融市场完成发行、募资与二级市场流转,是当前跨境资产证券化创新主流模式。过往因两地监管规则未明确,业务长期游走于合规模糊地带,资产确权、跨境发行、资金出入境、持牌经营均存在法律不确定性。

2026年监管政策密集落地,彻底重塑行业规则体系。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42号文,划定境内RWA代币化活动禁止范围与境外发行准入门槛;配套证监会《发行监管指引》,补齐内地事前监管程序。2026年4月20日,香港证监会发布RWA代币化认可投资产品二级市场买卖通函,放开合规RWA代币产品交易空间,叠加香港长期施行的证券期货法规、虚拟资产服务牌照规则,内地备案、香港持牌发行成为全行业统一监管共识,相关流程贯穿资产确权、架构搭建、发行募资、交易流转等核心法律要点。

跨境RWA发行横跨内地行政金融监管、香港证券与虚拟资产监管、离岸公司法律监管、跨境外汇管制等,规则体系割裂、监管口径独立、穿透审查标准严苛,本文试从两地法律框架的监管对比,为境内企业赴港RWA代币发行提供发行合规路径的参考。

二、内地法律框架:42号文界定RWA代币发行法律属性与行为边界

42号文是内地规制跨境RWA代币发行业务的基础性纲领文件,结合证监会同日发布的《发行监管指引》,共同构建“禁境内违规、严事前审查、控境外发行”的监管逻辑,直接划分资产定性、禁止行为、许可情形与备案实质要件。

(一)法律属性界定:RWA发行的代币区别于虚拟货币,归入数字化跨境资产证券化

依据42号文监管层面完成两类数字资产的本质切割。无实体底层资产、纯粹投机属性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属于全面禁止范畴,境内主体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均不得发行或提供相关服务;依托内地真实物权、债权、收益权形成的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法律定性为传统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允许在获得境内备案和境内合规审批的基础之上,可以进行境外发行,严禁任何人或机构在境内发行或提供相关服务。

该定性从根源破除行业认知偏差,监管评判不以区块链代币载体形式为准,而是穿透至底层实体资产,按照资产证券业务标准实施监管,具备合法底层支撑的RWA项目,拥有合规出海发行的法理基础。

(二)境内绝对禁止范畴,划定业务刚性红线

42号文列明境内不可触碰的合规底线,所有市场主体均不得开展相关行为。其一,严禁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发行、交易、兑换RWA代币;其二,禁止在中国大陆境内为RWA代币发行提供承销、经纪、技术开发、钱包运维等配套中介服务;其三,不得在中国大陆境内以线上线下任何渠道,向境内自然人、企业宣传推介境外RWA产品;其四,严禁假借资产通证化名义开展非法集资、非法发售证券等违法金融活动。

同时42号文设置底层资产负面清单,涉及国家核心安全、产权归属模糊、存在司法查封抵押、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RWA底层标的,直接剥夺上链发行资格。

(三)有限对外开放路径:合规资产准许境外发行,履行多重审批程序

42号文同时确立有限许可原则,满足权属清晰、合规经营、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内地实体资产,可依法在境外开展RWA代币化证券发行业务,但不得自主随意出海,必须严格完成法定监管流程。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项目材料,完成跨境资产证券化事前备案;第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办跨境资金登记,根据资产类型选用合规出入境通道;第三,接受产业与资产负面清单审查,核实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对外融资要求;第四,涉及数据为底层资产的,需要根据数据出境审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申报。

未完成全部审批流程擅自出海发行RWA代币,将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发行主体、中介机构均需承担相应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四)内地备案核心必备要件

参照证监会《发行监管指引》,RWA项目提交备案时必须齐备四类核心文件,材料完整性与真实性是备案审核核心标准。一是基础资产合规信息,包含产权证书、无权属争议法律意见书、抵押查封解除证明,证实底层资产无权属瑕疵;二是完整跨境交易架构方案,列明境内外主体基本情况、发行备案主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三是发行方案情况说明,包括现金流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相关协议文件、技术风险控制方案、涵盖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防控相关制度文本等;四是合规自律承诺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董监高应提供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文件。备案审核周期常规为二十个工作日,取得证监会备案回执后,项目方可推进外汇登记与香港端发行筹备工作。

三、香港法律框架:SFC与金管局双轨穿透监管体系

香港依托成熟金融法治体系,形成证券型RWA、非证券型RWA分类监管模式,由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分工管辖,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VASP牌照规则、二级市场通函为监管依据,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监管原则。

(一)证券型RWA:适用证券法规,多重牌照叠加准入

底层包含地产权益、企业债券、非上市股权、公募私募基金份额的RWA产品,符合香港法定证券定义,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制范围。此类项目开展业务,必须配齐SFC 1号、4号、9号三类证券牌照,同时申领虚拟资产VASP牌照。1号牌负责证券发行与二级市场交易撮合,4号牌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9号牌承担底层资产管理与基金运营职能,VASP牌照管控虚拟资产托管与平台交易。代币仅为资产流转载体,不得规避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等法定监管义务。

(二)非证券型RWA:纳入金管局沙盒监管,严守反洗钱合规

黄金贵金属、碳信用、供应链应收款、知识产权使用权等无股权债权属性的实体资产,归类为非证券型RWA,不归SFC证券体系管辖,纳入香港金管局Ensemble沙盒监管框架。该类项目无需办理证券类牌照,但必须取得VASP虚拟资产服务牌照,全程落实客户身份核验、交易追踪、可疑上报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规范,发行对象原则上限定资产达标专业投资者,禁止面向普通大众随意发售。

(三)SFC通函核心变革,放开代币产品二级市场空间

本次最新通函成为香港RWA业务扩容的关键政策,打破过往交易限制,释放两大核心利好。其一,合规代币化基金产品,在完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前提下,可面向零售投资者开放认购,拓宽募资客群范围;其二,合法持牌机构全面开通代币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功能,场内场外交易均有序放开。政策同步收紧运营门槛,所有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仅可在具备完整资质的VASP持牌平台开展,无牌机构涉足交易业务一律视作非法经营,发行人需按季度披露资产运营、财务盈亏、风险变动审计信息。

(四)穿透监管核心原则

香港监管机构始终恪守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准则,代币化技术形式不会改变底层资产固有法律属性。底层标的属于证券,则全程按照证券规则监管;标的为实物商品,则遵循商品交易规范。监管部门可穿透离岸架构核查实际控制人与底层资产本源,杜绝借助多层架构、代币包装规避两地监管审核的行为,香港与内地监管机构建立协作核查机制,跨境合规审查力度持续加强。

四、内地资产赴港 RWA代币发行的核心框架

结合两地监管硬性要求,市场形成经过官方认可、风险隔离完备、资金链路合规的通用交易架构,整体划分为内地确权备案、离岸风险隔离、香港持牌发行、全流程资金闭环四大板块。

(一)内地端:资产确权归集 + 监管备案 + 外汇合规登记 + 其他合规审批

境内发起主体首先设立香港全资附属 WFOE 主体,通过合法转让协议,将内地不动产、收益权、债权等底层资产权属统一划转至 WFOE 名下,由律师出具资产无瑕疵确权意见书。资产归集完成后,整理全套架构、权属、境外资质材料向证监会递交备案申请,获取备案回执。随后依据资产业务属性区分通道,股权资产采用 ODI 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债权收益类资产办理外债登记,同步完成发改委负面清单核验,扫清境内出海全部监管障碍。

(二)境外端:BVI-SPV 破产隔离 + 香港持牌主体发行

为隔绝经营债务、破产偿债带来的资产损耗,设立境外独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将归集完毕的内地底层资产注入SPV公司,实现资产与实际运营主体风险切割。由持有SFC9号资产管理牌照的香港机构担任项目发行人,作为RWA代币法定发行主体;搭配1号、4号持牌机构负责产品承销与投资服务,最终在合规VASP持牌平台上线代币交易,全程资质匹配香港监管要求。

(三)离岸风险隔离:境内资产公司+境外红筹架构

通过设立多重公司架构,实现底层资产与实际资产持有者风险的隔离。首先境内境内 WFOE 下设特殊目的公司,用于承接拟发行代币的底层资产。发行人将用于发币的底层资产通过确权转让、分立合并等方式将底层资产从发行人的全部资产池中划出,专门用于境外代币发行项目。同时,依照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海外红筹架构模式,搭建境外发币的公司控股架构,以便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实控人可以穿透,并与境内资产实控人保持一致。境内外通过直接投资或VIE架构形成香港公司对境内WFOE的控制。

(四)资金闭环流转:跨境募资与收益回流合规可控

资金流动严格遵照外汇管理相关条例执行,全程轨迹可追溯,杜绝资金隐匿外流。境外投资者认购资金统一存入香港持牌银行托管账户,经由备案登记通道汇入内地WFOE账户,用于实体资产经营运营。内地资产产生租金、利息、分红等经营收益,按照合法跨境结算渠道回流香港发行主体,再依照代币持有份额向投资者分配收益,资金往返链路固定闭环,符合两地外汇管控规则。

五、内地资产赴港RWA代币发行的基本流程及合规要点

结合已公开的成功案例,笔者梳理出境内资产赴港 RWA 代币发行的完整流程及核心合规要点如下:

两地监管框架对标:境内资产赴港RWA代币发行合规路径初探

六、赴港发行RWA代币的合规审查要点

(一)内地端合规审查清单

1.资产权属资料:产权证明、抵押查封解除文件、无争议法律意见书,核查资产干净合规,不在负面清单范畴;

2.监管备案文件:证监会正式备案回执、全套申报底稿,确认备案主体与项目内容真实有效;

3.外汇登记材料:ODI或外债登记证书、资金流向说明,核验跨境资金通道合法合规;

4.产业审查文件:负面清单审核通过文书、产业合规承诺书,匹配国家对外投融资政策;

5.内控合规制度:反洗钱风控体系、客户管理规则,贴合内地金融监管规范。

6.数据出境审核:数据出境相关备案、报批文件。

(二)香港端合规审查清单

1.证券与虚拟资产牌照:对应品类 SFC 牌照、有效期内 VASP 经营牌照,确保牌照类型与业务匹配;

2.信息披露资料:发行说明书、资产审计报告、风险告知文件,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完整;

3.投资者合规档案:KYC 身份核验记录、交易监控台账,严格落实香港反洗钱监管;

4.技术安全文件:智能合约第三方安全审计报告,排查链上代码漏洞与运营风险;

5.监管认可文书:证监会无异议函(参考标杆案例),大幅降低项目合规争议风险。

(三)赴港发行RWA代币项目高频法律风险警示

第一,严禁直接对内地企业股权、不动产所有权代币化,采用基金份额、债权、收益权间接转化模式较为理想;

第二,严格隔绝境内投资群体,不得向内地推广售卖RWA代币,规避非法金融风险;

第三,杜绝牌照混用、缺牌运营,证券类产品必须配齐全部法定资质;

第四,坚守既定资金闭环链路,不得私自改变跨境资金流向;

第五,如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虚假披露将面临牌照吊销与法律追责。

七、结语

2026年两地监管文件落地后,内地资产赴港RWA代币发行彻底结束野蛮生长阶段,内地备案管控、香港持牌运营、资产实质监管、资金闭环可控成为不可动摇的合规框架。实体企业想要借助RWA模式实现跨境融资,须在严守两地禁止性规则的前提下依法合规操作,完成企业自身有效资产的境外融资的目标。

境内企业应聘请具备数据合规经验的专业律师,通过全维度尽职调查、架构合规设计、资质匹配审核、风险逐项排查,能够有效化解跨境法律冲突,推动内地优质实体资产合法合规赴港发行代币化产品,在严守监管底线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资产价值,拓宽企业多元化跨境融资渠道。

作者: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