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商规 | 不识庐山真面目:也谈监管准则的解释与理解——银行监管与合规专题
发布日期:
2022-11-28

法规条文、监管规范的理解,是适用相关规范的前提条件,监管规范都是常见字虽然不假,但是到底如何理解、如何适用,实践中却可能五花八门。很多监管规范,粗略地读似乎清楚明确,深思时却难得其义,如何准确理解监管规范的含义,想来要从规范条文本身出发。本文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一则不起眼的条文入手,尝试分析监管规范的理解原理,以期有所助益。

一、问题的提出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

(十)公司或者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似乎不难理解,在特定的情形下,银行保险机构需要编制临时披露报告,但是,深究其中第(三)项“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可能又存在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1. 什么叫董事会成员总数?

2. 什么叫变更人数?

3. 什么时点算变更完成?

简单思考后,是否有了相对清晰的答案?带着这几个问题,且看分析部分。

二、问题的分析

(一)应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人数的分析

根据《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按照总数为基数进行计算。对于“总数”,可能又会产生两种理解,一是“应然的总数”,也即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设定的总的席位数,常常在《公司章程》中表现为“XX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二是“实然的总数”,也即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当时或一定时期内在任的总的董事人数,比如,虽然某银行《公司章程》规定,该行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但是长久以来,该行一直仅有十四名董事在任。

如上分析后,关于“总数”的理解与认定,采用“应然的总数”为宜。

申言之,如某行《公司章程》规定,XX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则“三分之一”为“4.33”,当同一年度累计变更人数达到五人时,则应按照《治理准则》的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二)累计变更人数的变更时点的分析

1.变更计算的标准

《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的监管目的是在银行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的重大变动时及时向公众公布,以保证投资者、债权人及消费者等的知情权。而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包括成员离职、新增成员和成员更换,均可能对董事会的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产生影响,在董事会成员出现较大程度的变更时,原则上属于重大事项,应向公众披露,此为本条要求临时性披露的一般原理。

综上,为符合《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的监管目的,董事会成员变更时点,应以发生董事离任、董事就任的实质性变化为准。

对于董事离任:

董事提出辞职或被罢免等事由导致出现离任的情形时,可能存在即日离任和继续履职直到新的董事就任时离任(“更换董事”)两种情况。而按照对董事会成员的实质变化分析,董事提出辞职或被罢免即日离任的,董事会成员发生实质变化(缺位一人),应计算变更人数;而出现更换董事情形的,在离任董事继续履职期间董事会成员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动,原则上应当无需计算变更人数。

对于董事就任: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因此,董事就任分为股东(大)会(职工董事,虽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但原理类似)选举产生,和银保监会资格核准两个时间节点。

由于未经核准的董事不得履职,在银保监会核准通过前,即使银行股东(大)会已选举新产生的董事,但由于其无法履行董事职责参与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并未发生实质变动,原则上不涉及计算变更人数;而在银保监会资格核准通过后,董事正式就任,履行董事职责参与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发生实质变化(新增一人),应计算变更人数。

综合以上分析,就董事会成员变更,可能出现如下情形:

(1)董事提出辞职或被罢免等事由导致出现离任情形,且股东未提名新的人选,应在董事离任时计算变更人数一人;

(2)董事提出辞职或被罢免等事由导致出现离任情形,且股东提名新的人选,提出辞职或被罢免的董事继续履职直至新的人选通过银保监会核准之日,应在新董事就任时(任职资格核准通过时)计算变更人数一人;

(3)董事提出辞职或被罢免等事由导致出现离任情形,且股东提名新的人选,但提出辞职或被罢免的董事即日离职,则在董事离职时计算变更人数一人,在新任董事就任时(任职资格核准通过时)计算变更人数一人。

(4)无董事离任,但股东提名新的董事人选填补之前的空缺,则应在新董事就任时(任职资格核准通过时)计算变更人数一人。

2.实践案例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存在以下银行发布了董事会成员变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与上文分析的原理相同:

(1)更换董事计算变更一人,新增董事计算变更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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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董事计算变更一人,离任董事计算变更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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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前述的理解和分析,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银行保险机构对《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的理解确有不同,仅举一例,作为参考:

金融机构认为董事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应按照变更人数二人计算[1]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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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摩根大通银行董事人数8人,更换2人后达到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

商事合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