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区别了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纠正了将主管异议按照管辖权异议进行的错误做法;明确提出有仲裁协议并非必然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形,以确定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通过对188号案例的分析,对于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区别总结如下:
第一,适用的情形不同
主管异议是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而管辖权异议解决的是法院内部之间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第二,两者法律依据不同
主管异议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管辖权异议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条。
第三,是否适用“视为放弃管辖”不同
主管异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接受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中,对于地域管辖如果当事人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对管辖没有争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也不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与之相对应的,还存在着法院是否主动审查的区别。管辖权异议中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而主管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88号案例是指出,即使兴业公司起诉时将包含有 仲裁条款的抵押合同作为证据材料的一部分提交给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但不能视为向受理法院作出了声明,仍然需要由全通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即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仲裁条款。
第四,两者提出的时间不同
主管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而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第五,当异议不成立时法院的处理结果不同
管辖权异议,无论成立与否,人民法院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作出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可以对裁定上诉;
对于主管异议,法院审理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对于主管异议不成立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做法不一,多是口头通知或做笔录告知,鲜见人民法院针对主管异议不成立做出裁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