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专题系列之问题十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22-03-2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服务理念,结合多年来服务诸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推出“财务公司专题系列”文章,并编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兰皮书”》,重点围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解答,以期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工作有所帮助。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融资租赁包括对成员单位的融资租赁以及对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财务公司开展上述两种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流程,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也有着明确的监管要求,本文将梳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规定及合规风险点。

一、监管规定

(一)对成员单位的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因此,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属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常规业务范畴,无法律上的障碍。 

(二)对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对成员单位产品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财务公司可以申请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展对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因此,财务公司可以经申请批准后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申请办理该业务需具备的条件:结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和《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财务公司从事成员单位产品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从事成员单位产品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且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监管评级良好;(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二)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三)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 

(三)需要履行的批准或者备案流程

根据《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成员单位产品开展融租租赁业务的许可程序为:财务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财务公司在申请业务范围经银保监会批准后,应当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新批准的业务范围,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新增的经营范围。

二、合规风险点

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鉴于该两办法都未明确是否适用于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财务公司风险指标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结合查询到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全国仅有三家财务公司进行了登记备案,我们倾向于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应当不能直接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根据《财务公司风险指标办法》作为授信业务办理,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有关业务模式规范管理的要求,财务公司可以参考借鉴: 

(一)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相关风险监管指标

根据《财务公司风险指标办法》第十七条,融资租赁是财务公司的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良贷款率不高于 5%的指标要求。

(二)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业务内控和风控体系

参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至第十四条,建议财务公司就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除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外,财务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制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配套流程

建议财务公司制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等多项制度和流程,明确规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形式、租赁的对象和条件、租赁标的物的种类、租赁业务程序、租赁业务后续管理、租赁期限、利率和租赁费的计算等,为业务开展提供制度基础。 

(四)租赁物权属做好登记手续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财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

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六)转租赁的特别要求

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