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相关风险监管指标
根据《财务公司风险指标办法》第十七条,融资租赁是财务公司的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良贷款率不高于 5%的指标要求。
(二)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业务内控和风控体系
参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至第十四条,建议财务公司就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除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外,财务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制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配套流程
建议财务公司制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等多项制度和流程,明确规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形式、租赁的对象和条件、租赁标的物的种类、租赁业务程序、租赁业务后续管理、租赁期限、利率和租赁费的计算等,为业务开展提供制度基础。
(四)租赁物权属做好登记手续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财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
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六)转租赁的特别要求
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