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周年特刊 | 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涉诉风险研究报告
发布日期:
2022-06-02

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贯穿信托项目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全生命周期。以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和相应信托细则为代表的新规则体系的出台,开启了“破刚兑”时代。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发布,从司法的角度对《资管新规》所确定的部分规则进行进一步确认,肯定了金融产品买卖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而在“打破刚兑”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在于,如何在投资者、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之间就信托公司“尽责”的边界达成共识;特别是在项目交易要素差异化较大的事实情况下,各方能否就信托公司受托责任进行个性化约定进而取代一般的法定责任。正是对上述问题的认知差异,降低了信托公司受托履职涉诉风险的可预期性。

过去的2021年,是信托行业遭遇严峻挑战的一年。监管对非标融资业务规模的持续压降进一步压缩了信托公司的盈利空间,大量信托产品延期对整个信托行业产生负面声誉影响,并直接影响资金端的募集。信托项目到期后,因融资方违约而未能按期兑付或者项目存续期间出现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兑付,随之产生了大量委托人或受益人诉信托公司受托履职义务的诉讼案件。

尽管个案的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但“多次主观就是客观”的规律使得判例研究成为寻求尚未类型化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的有效路径。鉴于此,兰台律师事务所通过根据公开渠道可检索的司法数据,对案由为“营业信托纠纷”的案件进行汇总,以信托项目的具体流程为时间轴,对比分析容易发生争议的高频环节,梳理涉诉风险点和法院对此的裁判标准,筛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旨在还原信托项目各个环节的涉诉风险,从司法认定和争议解决的角度来充分剖析何谓“卖者尽责”,以期对贵司进一步规范信托展业提供帮助。

一、营业信托纠纷案件数据检索情况

本所律师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内对“营业信托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进行全面检索,截至2022年5月1日,共检索到已发布的各类裁判文书共计965份。本所律师对以上965个裁判文书进行逐一阅读、分析与整理,并按照裁判文书的类型及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类,其中涉及委托人诉信托公司违反约定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受托义务的裁判文书共326份,其余裁判文书包括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纠纷案件、以营业信托纠纷为案由但争议焦点非信托关系案件、调解结案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等,相关案件具体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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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涉诉案件数据分析

经本所律师逐一筛选,从以上965份裁判文书中筛选出326份信托公司受托履职涉诉案件相关裁判文书,其中包括同一案件二审、再审程序的裁判文书,或不同委托人就同一信托产品提起相似诉讼的裁判文书,审理法院涉及基层院、中院、高院、最高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各个层级法院。

从审判程序来看,一审案件占比52.76%(172件),二审案件占比36.20%(118件),再审案件占比9.51%(31件),发回重审及重审后的二审、再审案件占比1.53%(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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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周年特刊 | 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涉诉风险研究报告二十周年特刊 | 信托公司受托履职责任涉诉风险研究报告从涉诉信托产品类型;来看,案涉信托产品中集合类信托产品占比94.17%(307个)、单一类信托产品占比4.29%(14个)、未提及1.54%(5个);以投资形式划分,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占比26.69%(87个)、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占比43.56%(142个)(主要涉及房地产行业、能源行业等)、其他类信托产品(收益权转让、基金投资等)占比29.75%(97个)。

从纠纷所涉及的信托项目主要流程环节来看,最易产生纠纷的环节为投后日常管理(283个),其他较易发生纠纷的受托履职环节包括信托推介(213个)、投资决策(172个)、清算分配(156个)、项目签约(114个)及信息披露(1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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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纠纷的裁判结果来看,法院判决中认定受托人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存在违约行为但不需赔偿的案件占比23.31%(76个),未认定受托人存在违约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占比76.69%(2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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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涉诉业务环节

本所律师通过根据公开渠道可检索的司法数据,以信托项目的具体流程为时间轴,对比分析容易发生争议的高频环节,梳理涉诉风险点和法院对此的裁判标准,筛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案例分析。

(一)投前项目尽职调查

1.涉诉风险分析

(1)主要涉诉风险

根据本所律师的检索结果,委托人直接主张受托人在投前项目尽职调查阶段未尽责的案例并不多见,其原因可能在于项目尽职调查的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并非必须向投资人公开的材料,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更容易发现信托公司投前项目尽职调查存在瑕疵、未尽到勤勉义务,而普通自然人投资者则较难发现和举证证明信托公司在该阶段存在履职问题。根据本所律师的检索,争议案件中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投前项目尽职调查环节履职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可归纳为下列几点:

(1)受托人对项目主体及用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对于项目公司的实际财产状况、用款项目的合规性、增信措施的真实性及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未能尽到全面、审慎、合理审查的义务;

(2)受托人对项目主体及用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未能出具全面、客观的尽职调查报告,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能揭示项目主体及用款项目的重大风险;

(3)受托人对项目主体及用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截止日过早,尽职调查出具日至信托计划发行日期间,项目主体及用款项目状况可能已发生较大变化,此时以先前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不能够全面、客观的反映信托计划的真实风险,即尽职调查报告的时效存在瑕疵;

(4)信托公司明知要进行尽职调查,在发起信托计划前也进行了调查,但并没有全面、详细调查并告知委托人等。

但另一方面,项目尽职调查是信托项目操作的起点,信托结构的设计、信托合同的起草、信托项目的执行、发生争议后的处置等后续环节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尽职调查的细致与完备。因此,投前项目尽职调查的审慎、合理,形成完备的目尽职调查成果,是受托人证明其谨慎投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证据支撑。

(2)相关案例

(1)在【(2018)吉0102民初2940号】曹某诉吉林信托等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中,信托计划委托人曹某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吉林信托提供的对项目公司的尽调报告进行审计,发现并指出了包括融资主体及其担保方各企业的现金并不充裕、关联方经常出现挂账混乱的情况、财务报表数字无法前后对应等16项的问题,据此认为吉林信托在对以上公司尽调过程中未进行审慎调查核实,未尽到勤勉义务,误导投资人,导致投资者受损。对此,法院认为,“案涉信托计划设立前,吉林信托多次前往山西调查案涉信托项目,对山西福裕能源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建设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对案涉信托项目的审批手续、真实性、风险等履行了审慎、合理审查义务,较为客观地反映了案涉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曹群奋虽主张吉林信托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吉林信托存在上述情形。”

可见,该案中法院对于受托人在投前项目尽职调查环节是否“尽职”、是否尽到审慎义务,更多得从受托人尽职调查的形式去做判断,例如尽职调查的方式、频率、尽职调查结果的体现、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等,而对于尽职调查的深度、准确度实际上难以作出实体判断。

(2)在【(2020)京民终155号】某银行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从案涉资金信托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看,案涉资金信托合同为被动管理类信托,案涉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资金信托合同事先明确约定,华融信托不具有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裁量权;在案涉资金信托合同对于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义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华融信托并不承担尽职调查的职责。

2.主要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2.4)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风险防范提示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看,尽职调查是进行业务风险管理的起始。信托公司应当保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部流程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信息,完成资料分析,采取相应地风险防控措施。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全面性原则:尽职调查的范围应当全面,广泛收集和调查项目公司及用款项目的相关材料,尽可能覆盖信托产品运作和管理中的各种方面,充分揭示或规避各种潜在风险;尽职调查的重点应当根据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物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尽职调查应注重资产价值和相关权益,而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尽职调查则应注重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相关增信手段;

(2)审慎性原则:信托公司无论是自行尽职调查还是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均应对项目公司及用款项目提供的信息及材料持谨慎态度,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独立进行判断,妥善保存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原始材料及工作底稿备查;同时,尽职调查报告的出具应当审慎、客观、独立,报告中的每一个判断均应有客观的证据支持,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信托公司履行审慎义务的重要体现,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应当予以长期保存;

(3)时效性原则:目前我国信托业相关监管规定并未对尽职调查的有效期进行明确,但从信托公司角度来说,尽职调查报告的出具时间与信托项目的发行时间不应相隔过久,过早的尽职调查报告不能反映信托发行时项目公司的真实状况等原因有关。信托公司应结合信托计划具体的审批程序、发行程序等,确定尽职调查报告的有效期,信托计划发行时尽职调查报告已过有效期的,信托公司应当就该信托计划重新进行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