囿于国家能源局的法定职能,对于项目用地用海、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水土保持、消防等由其它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事项,《管理办法》不能、也不必要做出规定,在此作除外处理,后续将以项目建设流程合规问题进行细致研讨。
现将通过文本分析、历史对照和项目实践检省所发掘出的18个具体合规要点,逐一予以说明。
1.规划与立项。《管理办法》在第十一条对此进行概括性提示,即“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2.取得项目备案。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二条,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准入手续是实行备案管理,且备案管理权限已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省光伏电站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
3.纳入省级“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或省级项目库。《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反之,如果未纳入方案或项目库,则大概率存在不能及时、顺利接入电网的风险。
4.落实并网条件。项目业主的集中式光伏发电站,如果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清单中被列入“保障性并网项目”,则等于提前解决了并网问题;如果被列入“市场化并网项目”,则需要以自建、合建共享、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予以书面认定项目。具体可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5.接入系统设计。光伏电站在可研阶段即应进行接入电网设计的分析论证等工作,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管理全国法》规定,在项目纳入省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但是对于电网企业回复意见的时限却未做规定。
6.及时开工建设。完成备案后的项目,无论是保障性并网项目还是市场化并网项目,都应当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往往不符合该2项条件之一),并且项目业主必须在2年内开工建设,否则将面临被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备案机关废止项目的风险。具体可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报告重要备案信息的变更。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信息发生变更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1)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相比备案容量发生的变化;(2)项目法人发生的变化;(3)项目建设地点变更;(4)项目规模变更;(5)项目内容的重大变更;(6)项目业主放弃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并应及时取得对相关信息修改的程序性资料,以防范项目颠覆性风险。
8.同步配套电力送出工程。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于项目商业运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场址内的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由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当无任何问题;关键在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对于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管理办法》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并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由此可见,配套问题构成重大合规风险,值得项目业主高度重视。
9.检测涉电网设备。对于涉网设备,《管理办法》一方面规定项目业主必须申请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对之进行检测认证;另一方面也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对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10.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光伏发电站,监管部门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业主 在光伏电站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都是合法合规的。
11.配合调度管理。在项目并网发电后,项目业主应加强整体运行维护,并与电网企业保持对接,配合电网调度管理。
12.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3.报告事故与事件信息。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14.报送项目全过程信息。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而光伏电站业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同步报送,并最终形成完整的项目全过程信息。
15.填写、更新建档立卡信息。在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后,应当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为光伏电站建档立卡,管理平台根据报送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光伏电站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16. 提供消纳监测统计数据。结合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光伏电站应配合电网企业加强光伏电站消纳监测工作,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消纳数据统计,供电网企业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
17.光伏电站退役管理。早期建设的光伏电站已届至运行末期,因经济效益下滑而面临集中退役。《管理办法》规定,项目业主对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18.关注地方性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概括性授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在《管理办法》的框架内,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可能出现“十里不同天,政策各不同”的情形。项目业主应当主动检索,核实光伏电站所在地是否有具体管理办法,并识别出地方规定中的次级合规要点。
此外,因电网企业对光伏电站形成某些“类管理”关系,例如《管理办法》规定了光伏电站对电网企业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的配合义务,《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叠加规定了其他配合义务[12],导致集中式光伏电站及其业主对电网企业的依附依存度显著提升,等等。项目业主如何全面、精准、系统、畅通地与电网企业进行对接,亦是集中式光伏电站所要认真对待的关键事项。
综上所述,《管理办法》顺应了产业发展的趋势、指明了相关各方职责、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其必将在未来五年[13]里对集中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